华中科技大学涉密档案资料管理办法
(2001年9月16日制订,2017年12月15日修订)
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资料的管理,确保涉密档案、涉密资料的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档案资料是指学校规定的保密范围中,已经办理完毕,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第三条 涉密档案资料密级的变更和解密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,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密等级。
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涉密人员收集、整理、登记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资料,密级标识清楚。涉密档案资料归档时,归档部门应认真填写“涉密文件资料移交清单”,并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五条 涉密档案资料归档时间参照《华中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涉密档案实行专房、专柜、专人管理。未经许可,非本馆涉密人员不得入内。
第七条 涉密档案资料库房应安装监控设施、防盗门窗,并有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水、防盗、防高温、防强光、防污染、防有害生物、防紫外线等防护设施,以确保涉密档案资料存放安全。
第八条 涉密人员离开库房时,必须及时锁好档案柜门,关好门窗。
第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明方可查阅涉密档案资料,并认真履行利用登记手续。
第十条 查阅涉密档案资料一律在涉密档案阅档室进行,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严禁损坏或涂改档案,严禁私自复印、拍摄、摘录涉密档案。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,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复制涉密档案资料时,必须填写《华中科技大学涉密文件、资料复制审批单》,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或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审批,并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日期、页数及发放编号,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。复制件利用后应及时归还档案馆,由两名涉密人员(销毁人和监销人)一起将复制件销毁。
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,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及档案馆领导审批,由本馆涉密人员携带涉密档案资料至使用地,并在其可视范围内利用,利用完毕后再由涉密人员归还至保密库房。
第十三条 含涉密内容的废纸要妥善管理,及时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,当天未处理完的,应存放于保密柜中。
第十四条 经鉴定应销毁的涉密档案资料须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,送学校保密办统一销毁。
华中科技大学档案馆
2017年12月15日